第 17 條
材料之採購其需檢驗者,應於事先索取樣品,於開標或比價前檢驗完竣, 並嚴予保密;或應事先訂定品質與檢驗規範,如採購材料為系統設備之零 組件及零星維護用料,其規格得照原製造廠規格或以樣品辦理採購,交貨 驗收時,並應抽樣送檢。
第 18 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 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 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
第 17 條
材料之採購其需檢驗者,應於事先索取樣品,於開標或比價前檢驗完竣, 並嚴予保密;或應事先訂定品質與檢驗規範,如採購材料為系統設備之零 組件及零星維護用料,其規格得照原製造廠規格或以樣品辦理採購,交貨 驗收時,並應抽樣送檢。
第 18 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 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 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