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 1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 2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 3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左列事項經捷運公司董事會通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一、公司組織規程。
- 二、公司年度事業計畫。
- 三、公司年度營業預算及決算。
- 四、公司資金與現金之管理、調度與運用作業規定。
- 五、以公司財產為擔保之借款。
第 13 條
- 1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於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計機關。
- 2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