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第 3 條
檢查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僱有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化學工程或工業安全類科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礦衛生技師或工業安全技師類科及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配電線路裝修、石油化學或工業用管配管職類甲級技術士資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相關經驗達十年以上,且有證明文件。 二、僱有檢查員二人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安全類科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礦衛生技師或工業安全等類科及格,曾從事天然氣、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配電線路裝修、石油化學、工業用管配管、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以上(含乙級)技術士檢定合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相關經驗五年以上,且有證明文件。 三、檢查機構應配置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設備及器具。
第 4 條
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機構組織證明文件。 二、檢查業務主管及檢查員之資格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三) 三、符合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執行檢查之作業程序。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