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益彩券盈餘每月應提撥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比例,依財政部公益
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應提撥之金額,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自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
戶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