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第 3 條
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 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 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