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類。 (二) 機車行車型態類。 (三) 輕型柴油車行車型態及污染度測試類。 (四) 重型柴油車行車型態類。 (五) 汽機柴油車惰轉狀態類。 (六)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
第 7 條
各科考試成積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 定為訓練及格。但目測檢查人員術科之成績並應符合左列規定,始為及格 : 一、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 一五%不透光率,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行駛中車輛之車型、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應答對九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