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批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 場所、污染源及規模。 依其他環境保護法規擔任污染防制 (治) 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污染防制 ( 治) 專責人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於同一公私場所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主管或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第 5 條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 工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以上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工礦安全衛 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 上之理科、工科等系 (所) 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 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 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 科學、公共衛生、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 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曾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人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 格者。
第 6 條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理 科等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 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三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四 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第 10 條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業務如左: 一 釐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 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 擬訂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 辦理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申請。 五 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 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六 進行與主管機關之連繫、遘通及協調。 七 處理違規處分及公害糾紛協調事宜。 八 配合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 1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 書: 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 二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認定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者,二年內不得再請領空氣污染防制 技術員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