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軍訓組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曾受軍官基礎教育或召集教育具有軍官歷練職務之後備軍人。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三、國文基礎良好能辦理軍訓業務及文書業務者。 四、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二人之保證。
第 2 條
軍訓組員之任用,國立私立大專院校由本部甄審介派任用。 省 (市) 立大專院校,由教育廳 (局) 甄審介派任用,並呈報本部備查。
第 3 條
軍訓組員之職責,擔任學校軍訓教育武器教材保管保養及有關軍訓業務事 宜。
第 4 條
軍訓組員由軍訓總教官負責考核,其晉級休假福利等比照一般組員辦理之 。
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