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科技人員分為四等,按其業務性質予以分類,其職稱、等級如附表之規定。 附表 ┌──────────────────────────────┐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職稱一覽表 │ ├────┬────┬────┬────┬────┬─────┤ │ 等級│一等技術│二等技術│三等技術│四等技術│備 註│ │ 職稱 │師 │師 │師 │師 │ │ │類別 │ │ │ │ │ │ ├────┼────┼────┼────┼────┼─────┤ │核 能│一等核能│二等核能│三等核能│四等核能│ │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 │ ├────┼────┼────┼────┼────┼─────┤ │航 太│一等航太│二等航太│三等航太│四等航太│ │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 │ ├────┼────┼────┼────┼────┼─────┤ │貴重儀器│一等貴儀│二等貴儀│三等貴儀│四等貴儀│本項職位之│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設置以行政│ │ │ │ │ │ │院國家科學│ │ │ │ │ │ │委員會設有│ │ │ │ │ │ │貴重儀器中│ │ │ │ │ │ │心之學校為│ │ │ │ │ │ │限。 │ └────┴────┴────┴────┴────┴─────┘
第 5 條
初任科技人員所需具備之資格,按等級分別比照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有關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規定外,並須兼具左列專業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本科系畢業。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擬任職務一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人員,依有關規定須領有執業證書或執照者,從其規定。
第 6 條
科技人員之職務等級比照各級教師,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等技術師,比照教授。 二、二等技術師,比照副教授。 三、三等技術師,比照助理教授。 四、四等技術師,比照講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前已遴用之三等技術師、四等技術師,未取得該條例修正後之比照資格前,仍依本辦法原規定比照之等級晉敘。
第 8 條
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三等技術師。 二、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二等技術師。 三、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為一等技術師。
第 8-1 條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職年資為任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