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立學校為國立、省 (市) 、縣 (市) 立各級學校。

第 3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分為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
管理員四種。

第 4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公立大學人事管理機構得比照各該校內同級單位分組辦事。

第 6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由銓敘部依期資歷,參照所在學校同等職
員核定之。

第 7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各該人事主管機構,依規定程
序辦理。

第 8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應擬定辦事細則,報請人事主管機關核備。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