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 一、推介就業。
- 二、職業訓練。
- 三、技能檢定。
- 四、創業輔導。
- 五、轉介相關單位。
-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6 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
- 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
- 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