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職訓機構
) 得設夜間部,以加強職業訓練之推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職訓機構夜間部 (以下簡稱夜間部) 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第 3 條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第 4 條

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

第 5 條

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
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
一。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第 7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8 條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
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
關核備。

第 11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