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 2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 3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
第 5 條
- 1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 2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錄影帶,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
第 10 條
- 1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 2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 12 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