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 2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

第 3 條

  • 1
    選舉公報原則以六十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
  • 2
    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第 4 條

  • 1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 一、選舉種類標題。
    •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2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第 5 條

  •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 2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第 6 條

  • 1
    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2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 3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第 7 條

  • 1
    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 2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 8 條

  • 1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 2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 3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 4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 5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 9 條

候選人及政黨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及印刷顏色。

第 10 條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第 11 條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意見提報委員會議。

第 12 條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第 13 條

有聲選舉公報,候選人及政黨之政見內容使用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錄製顯有困難者,選舉委員會不予錄製。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