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 2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
第 3 條
- 1選舉公報原則以六十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
- 2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第 4 條
- 1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 一、選舉種類標題。
-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2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第 5 條
- 1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 2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第 6 條
- 1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2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 3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第 7 條
- 1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 2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 8 條
- 1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 2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 3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 4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 5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