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選部為辦理公職候選人檢覈,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及公職候選人檢 覈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設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
第 2 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 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內 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有聲望 人士聘任之。
第 3 條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 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第 4 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覈 案件,應行迴避。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