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 4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