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 4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