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第 3 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
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第 5 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