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第 4 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