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其鄉鎮 (市) 分會,由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聘任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鎮 (市) 之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團體代 表、學校校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為委員及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役政單 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組織之。稱為某直轄市兵役協會,某縣 (市) 兵役協會 ,某縣兵役協會某鄉鎮 (市) 分會。 (以下簡稱各級兵役協會) 。
第 8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五人至 七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委員,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規定,於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之主任委員準用之。
第 9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第 10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 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之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第 14 條
縣 (市) 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縣 (市) 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議會推介,由縣 (市) 政 府聘任之。 二、縣 (市) 國中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縣 (市) 政府遴選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 (市) 政府 聘任之。
第 15 條
縣 (市) 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 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任務,屬於協辦事項者,役政機構應於各項工作實施前,會知該會; 屬於主辦事項者,應自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