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或 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請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邀請 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