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使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踴躍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邀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其緩徵
緩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或
    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請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邀請
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第 5 條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管管區,在
    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份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後
    ,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第 6 條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繼
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
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 7 條

邀請回國學人,於講學或研究期間解聘,或講學研究期滿解聘,仍在國內
居留或就業者,其兵役及出境手續,不適用本辦法,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辦
理。

第 8 條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