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冷凍空調業具備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
- 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
- 二、辦理冷凍空調相關服務,有重大成效。
- 三、適時制止或減少災害之發生。
- 四、參與政府機構有關冷凍空調業政策規劃之制定或推動,有重要貢獻。
- 五、其他有關提升冷凍空調業之具體績優事蹟。
第 4 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
- 一、最近三年內曾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與評選。
-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違反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處分。
- 三、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未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