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經營冷凍空調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應於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 2冷凍空調業取得冷凍空調業許可後,於申請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前,其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第 4 條
申請許可經營冷凍空調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 二、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
- 三、製造、安裝冷凍空調工程之經歷或能力證明文件。
- 四、預定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書影本。
第 5 條
申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許可文件。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三、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名冊。
- 四、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明文件。
第 7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冷凍空調業者服務或受聘僱冷凍空調業之支配於該業者外服務,且在該業者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該業者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業者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兼任救災、勘災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或職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