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 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之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者。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第 12 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 13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 14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5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6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 21 條
- 1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 2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