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條側稱出版事業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出版
事業;稱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第 4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
分期辦理之。

第 5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或補助,須合於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並在最近一年內未受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著作
權法有關規定之處分。

第 6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 
  • 一、發給獎狀。
  • 二、發給獎座。
  • 三、發給獎金。

第 7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
  • 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
  • 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運費之補助。
  • 三、出版事業參與文化交流活動之補助。

第 8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
員會評定之。

第 9 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之獎勵。

第 10 條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用
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