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局提出:
-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