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法官、檢察官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方式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及通知受訊問人準時至受訊問端法庭應訊。
- 2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訊問端機關先行與受訊問端機關協調。
- 3第一項排程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在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屆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
- 4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法官、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為變更登記。
第 7 條
- 1遠距訊問筆錄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受訊問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機關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之法官、檢察官。
- 2受訊問端機關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