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利率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銀錢業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
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
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第 3 條

未設中央銀行施行之銀錢業放款利率,以距離最近地方之中央銀行牌告為
標準。

第 4 條

銀錢業放款利率超過當日中央銀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
無請求權。

第 5 條

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
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 6 條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債權人得請求按照當地中央銀
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