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額係指區內事業下列三種金額之總計: 一、產品或勞務直接銷往國外之銷售額。 二、產品或勞務輸往課稅區之銷售額。 三、進口額。 前項統計數額以海關通關資料及區內事業向各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
第 3 條
區內事業貿易績優獎依下列標準核定獎別予以獎勵: 一、院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一至第五名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獎。 二、部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六至第十五名者,報經濟部頒獎。 三、處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十六至第三十名者,由管理處頒獎。 四、分散外銷市場獎:區內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輸往韓國、中亞、歐洲、非 洲、紐、澳、中南美洲等地區,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 以上,且與去年度相比,其成長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產品或勞務 輸往日本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由管理處報請 經濟部頒發分散市場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