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獎勵區內事業發展國際貿
易、開發新產品及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額係指區內事業下列三種金額之總計:
一、產品或勞務直接銷往國外之銷售額。
二、產品或勞務輸往課稅區之銷售額。
三、進口額。
前項統計數額以海關通關資料及區內事業向各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

第 3 條

區內事業貿易績優獎依下列標準核定獎別予以獎勵:
一、院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一至第五名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獎。
二、部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六至第十五名者,報經濟部頒獎。
三、處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十六至第三十名者,由管理處頒獎。
四、分散外銷市場獎:區內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輸往韓國、中亞、歐洲、非
    洲、紐、澳、中南美洲等地區,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
    以上,且與去年度相比,其成長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產品或勞務
    輸往日本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由管理處報請
    經濟部頒發分散市場獎。

第 4 條

區內事業新開發設計之產品,曾獲得國內外專利權、臺灣精品標誌或參加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臺灣產品優良設計選拔經初選合格,且
已開始生產者,由管理處頒發產品開發獎。

第 5 條

區內事業之產品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由管理處報請經濟部頒發高附加價值
獎:
一、新產品離岸價格 (FOB)  減去其國內外原材料成本之餘額,除以其離
    岸價格 (FOB)  所得單價之百分比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二、其產製過程未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或雖曾違反而於限期內改善者
    。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得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處申請評審
。

第 6 條

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發永續經營獎:
一、區內事業在區內設立 (以首次營利事業登記日期為準) 連續達二十五
    年及其後每續達五年者分別頒獎。
二、商譽良好。

第 7 條

受獎區內事業審定由管理處擇期會同區內各事業同業公會組成考評委員會
舉行評定會議,評定結果報請經濟部核定後頒獎。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