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省政府據前條報告後,應即督飭民政廳、財政廳及田賦糧食管理處派員馳 往覆勘屬實後,即由省政府根據覆勘報告,核定災害成數,依第八條之規 定減免田賦,先行如期開徵,並將當年減免後之徵糧數額覈實預計,電商 糧食部核定,仍以勘覆災歉狀況表分送糧食部、財政部及地政署備查。 糧食部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第 5 條
勘災限期,旱、蟲各災,縣 (市) 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據報後,應隨時履 勘,並限五日內勘畢,風、水,雹災及他項急災,應立時履勘,並限三日 內勘畢。省派員覆勘,應於接報後五日內出發,於到達災地後五日內勘畢 。
第 8 條
各省核定被災減免成數,應以被災農地年稔成收穫總量為標準。其收穫未 達三成者,准免全賦;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七點五 ;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六點五;收穫五成以上未達 六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五點五;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十 分之四點五;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三;收穫八成以 上者,不予減免。 魚塭用地之災歉,準用前項規定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