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勞動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5 條
- 1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 一、收支營運表。
- 二、現金流量表。
- 三、淨值變動表。
- 四、資產負債表。
- 五、財產清冊。
- 六、附註或附表。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報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十。
- 4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附註,準用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