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5 條
- 1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 一、收支營運表。
- 二、現金流量表。
- 三、淨值變動表。
- 四、資產負債表。
- 五、財產清冊。
- 六、附註。
- 2前項第一款所定報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八。
- 4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附註,準用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