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 四、 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資訊之蒐集、分析、發布及宣導。
- 五、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 六、 職業訓練計畫與措施之推動、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及海外合作職業訓練。
- 七、 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教學方法之開發及推廣。
- 八、 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工作之推動。
- 九、 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等就業服務。
- 十、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