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業務,特設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調整及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辦理。
  • 二、技能檢定基準之建立及題庫管理。
  • 三、技能檢定試務之統籌辦理。
  • 四、技術士證(書)之發證、管理及稽核。
  • 五、場地評鑑與監評之培訓及管理。
  • 六、技能競賽之舉辦及輔導。
  • 七、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