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為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開發、提升及運用勞動力,特設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與發展業務之政策規劃、推動、管理、評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解釋。
  • 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措施、模式、品質規範與表揚獎勵等業務之推動、督導及協調。
  • 三、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失業給付等業務之整合、推動及管理。
  • 四、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
  •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
  • 六、職能標準、技能檢定、技能競賽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
  • 七、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
  • 八、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基準建立、場地評鑑、監評管理、檢定試務、發證管理、題庫管理及稽核。
  • 九、雇主聘僱跨國勞動者工作之審核、許可、就業安定費與收容費之收繳、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
  • 十、職能標準、職業訓練課程教材、就業輔導工具之開發及師資培訓之推廣。
  • 十一、其他勞動力發展業務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