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 一、綜合規劃科。
- 二、訓練推廣科。
- 三、自辦訓練科,分四股辦事。
- 四、就業促進科。
- 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 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 七、秘書室。
- 八、人事室。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
- 2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七個就業中心及於自辦訓練科下設職業訓練場。
第 5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及運用。
-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理及訓練。
- 九、國際合作訓練之研擬、推廣及執行。
- 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 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
- 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
- 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
- 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
-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自辦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四、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 五、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
- 七、技能檢定、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
- 八、學員學籍之管理。
- 九、學員受訓滿意度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 十、其他有關自辦訓練事項。
第 8 條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 六、創業之協助。
-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第 9 條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
- 二、一般簡易諮詢、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
- 三、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之辦理。
-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 五、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之督導及協調。
- 六、就業促進研習活動之辦理。
- 七、其他有關諮詢服務及給付事項。
第 10 條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