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 一、綜合規劃科。
- 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
- 三、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分五股辦事。
- 四、就業促進科。
- 五、特定對象及給付科,分二股辦事。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主計室。
- 2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六個就業中心、一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第 5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及運用。
-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理及訓練。
- 九、國際合作訓練之研擬、推廣及執行。
- 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 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
- 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
- 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
- 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
-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四、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 五、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
- 七、技能檢定、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
- 八、學員管理及輔導事項之辦理。
- 九、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 十、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 十一、其他有關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事項。
第 8 條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之督導及協調。
-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 五、創業之協助。
- 六、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
- 七、一般簡易諮詢、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
- 八、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之辦理。
- 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之督導及協調。
- 十、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第 9 條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 五、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 六、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給付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就業中心、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事項。
第 13 條
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 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 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
-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
-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 七、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