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