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館:
  • 一、勞動市場研究組。
  • 二、勞動關係研究組。
  • 三、職業安全研究組。
  • 四、職業衛生研究組。
  • 五、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政風室。
  • 九、主計室。
  • 十、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第 5 條

勞動市場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產業之研究。
  • 二、產品市場之研究。
  • 三、勞動經濟之分析。
  • 四、就業安全之研究。
  • 五、技術職能之研究。
  • 六、其他有關勞動市場研究事項。

第 6 條

勞動關係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僱傭關係之研究。
  • 二、勞資關係之研究。
  • 三、職場平權之研究。
  • 四、勞動條件及基準之研究。
  • 五、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
  • 六、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
  • 七、勞動教育及福利之研究。
  • 八、職業災害保護及重建之研究。
  • 九、其他有關勞動關係研究事項。

第 7 條

職業安全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安全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
  • 二、職場安全檢查技術及安全管理之研究。
  • 三、職場化學安全之研究。
  • 四、職場機電安全之研究。
  • 五、職場營造安全之研究。
  • 六、職場火災爆炸預防技術及防災系統之研究。
  • 七、職業安全防護器具之研究。
  • 八、職業安全量測儀器之研究。
  • 九、職業災害案件調查之協助。
  •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研究事項。

第 8 條

職業衛生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衛生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
  • 二、職場衛生檢查技術之研究。
  • 三、職場危害調查及管理之研究。
  • 四、職場人因工程危害之預防及現場改善技術之研究。
  • 五、職場物理性危害預防技術之研究。
  • 六、職場通風設備工程控制技術之研究。
  • 七、職場生物性危害預防技術之研究。
  • 八、職業衛生防護器具之研究。
  • 九、職業衛生量測儀器之研究。
  • 十、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研究事項。

第 9 條

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場有害物管理之研究。
  • 二、職場有害物採樣分析技術之研究。
  • 三、職場有害物暴露調查之研究。
  • 四、職場採樣設備性能之研究。
  • 五、職場健康管理及評估之研究。
  • 六、職業病及生物暴露指標之研究。
  • 七、職業傷病監視系統及監視技術之研究。
  • 八、職業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
  • 九、其他有關職業危害評估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本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 四、本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八、本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館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計畫、科技發展計畫之管理考核。
  • 二、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管理。
  • 三、研發成果之展示、行銷傳播及維運。
  • 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教育及訓練之研究。
  • 五、科技研發與成果之運用及技術移轉。
  • 六、安全衛生產業輔導機制之推廣。
  • 七、出版品發行、管理及綜合處理。
  • 八、國內外研究機構之聯繫、技術交流及資訊蒐集。
  •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展示事項。

第 15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