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企劃稽核組,分三科辦事。
- 二、國內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 三、國外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 四、財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 五、風險控管組,分三科辦事。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政風室。
- 九、主計室。
第 5 條
企劃稽核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施政計畫、業務宣導與綜合事項之研擬、執行及管考。
- 二、基金管理制度之研究與國際組織之聯繫及交流。
- 三、年度稽核計畫、稽核法規與稽核制度之研擬、執行及修正。
- 四、基金運作內部稽核與外部稽核事項之執行、列管追蹤及考核。
- 五、法制作業之研擬、進度管控及法規諮詢。
- 六、其他有關企劃稽核事項。
第 6 條
國內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 一、各項國內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 二、各項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 三、國內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 四、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機構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 五、其他有關國內投資事項。
第 7 條
國外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 一、各項國外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 二、各項國外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 三、基金國外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 四、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 五、其他有關國外投資事項。
第 8 條
財務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流動性之管理。
- 二、委託保管機構之計畫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 三、基金投資資金之調度及控管。
- 四、基金投資運用之交割、保管及對帳。
- 五、基金各項記帳憑證之簽證。
- 六、基金財務管理法令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 七、財務、勞工統計業務資料之編製分析及其他各項統計資料之彙編。
- 八、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第 9 條
風險控管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基金投資政策、資產配置及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
- 二、基金風險預算之編列與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列及分析。
- 三、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衡量及控管。
- 四、風險管理政策之遵循及執行之追蹤。
- 五、風險管理法令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 六、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與推動。
- 七、其他有關風險控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