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 1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 十一、資訊室,分七科辦事。
  • 2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
  • 3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5 條

企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費率之精算。
  • 三、法律事務之處理。
  • 四、業務之稽核及管考。
  • 五、各地辦事處業務之規劃及管理。
  • 六、業務講習會之辦理。
  • 七、網路申辦與查詢等線上服務之規劃及推展。
  • 八、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專案檢查。
  • 九、其他有關企劃管理事項。

第 6 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研擬及綜合。
  •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之新投保業務。
  • 三、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 四、事業單位及公司行號保險費之計算。
  • 五、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違法之查處。
  • 六、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 七、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 八、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 九、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第 7 條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
  •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 六、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保險費之計算。
  • 七、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違法之查處。
  • 八、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各項書表之管理、查調、提供及保管維護。
  • 九、其他有關保費處理、欠費清理及資料管理等業務事項。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 五、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 六、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勞工保險傷病、失能、死亡、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勞工保險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業務之審核。
  • 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 四、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
  • 五、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事項。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處理及滯納金加徵。
  •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第 11 條

國民年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民年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年資計算及給付競合事項。
  • 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料維護管理、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 四、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處理、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
  • 五、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審核。
  • 六、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審核。
  • 七、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帳務處理。
  • 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出納處理。
  • 九、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事項。

第 12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與保險費收繳及給付出納之處理。
  •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
  •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理。
  • 七、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核發及個人專戶之管理。
  • 八、農民退休儲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 九、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 二、本局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 四、本局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 五、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發展、管理及推動。
  • 六、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8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