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