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主計室。
  • 九、資訊室。
  •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 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 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
  •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1 條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八、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事項。

第 6 條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第 7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二、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及執行。
  • 三、職業傷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五、職業災害勞工通報與重建之個案管理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職業災害勞工社會復建、職能復健與職業重建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署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八、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 二、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 三、本署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 四、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 五、本署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