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 3 條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之年度預算、決算,併入基金辦理,其盈虧均依勞工保 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 4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加強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整修擴建勞保病房,得向保險人 申請貸款。
第 5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擴建勞保病房,申請貸款,至少應籌措全部工程費用一半 以上之相對配合款。
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8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經簽訂契約後,於整修擴建工程開工一個 月內憑整修建工程工合約書,由保險人一次撥付。
第 9 條
貸款利息自撥付貸款日起,按中央銀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率 調整時,隨之調整。
第 10 條
特約公立醫院貸款得分期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 11 條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