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 3 條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之年度預算、決算,併入基金辦理,其盈虧均依勞工保
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 4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加強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整修擴建勞保病房,得向保險人
申請貸款。

第 5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特約公立醫院為擴建勞保病房,申請貸款,至少應籌措全部工程費用一半
以上之相對配合款。

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8 條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經簽訂契約後,於整修擴建工程開工一個
月內憑整修建工程工合約書,由保險人一次撥付。

第 9 條

貸款利息自撥付貸款日起,按中央銀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率
調整時,隨之調整。

第 10 條

特約公立醫院貸款得分期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 11 條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