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金之 收益,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設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