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款及罰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