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給付處之職掌如左:
- 一、給付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 二、普通事故之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業務之審核及出納事項。
- 三、職業災害傷病、殘廢、死亡及醫療給付業務之審核及出納事項。
- 四、其他有關保險給付業務事項。
第 6 條
財務處之職掌如左:
-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研擬事項。
- 二、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事項。
- 四、保險給付之撥付事項。
- 五、保險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第 7 條
企劃室之職掌如左: 一、勞工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勞工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四、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教育宣導資料及本局出版物之編輯事項。 六、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8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左:
-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 二、資訊作業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 四、資訊作業之操作及資料管制事項。
- 五、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 六、所屬分支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 七、所屬分支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 八、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 一、印信典守事項。
-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 三、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 四、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 五、工員管理事項。
- 六、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 11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經理四人,室主任四人,副經理七人,並置專門 委員四人至五人,研究員二人至三人,高級分析師三人至四人,秘書三人 至四人,稽核五人至八人,一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長三十二人 至三十八人,二等專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三等專員八十八人至九十七 人,領組、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十二人至二十人及財務專業人員五人至十 人。
第 17 條
本局職員之派免,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主任秘書、處經理、室主任 、專門委員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 20-1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 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 、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