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總經理綜理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襄
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理局務;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科長等各
級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4 條

承保處分設五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新投保科:
(一)新投保單位受理、審核及基本資料鍵錄等事項。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及實績費率調整事項。
(三)應投保而未投保單位之催保、罰鍰及賠償事項。
(四)投保薪資逕行調整規劃事項。
(五)保險費繳款單寄發事項。
(六)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七)委外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八)本處各類文件分辦事項。
(九)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工廠事業科:
   掌理工廠、場礦及交通公用事業等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二)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五)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六)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七)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八)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九)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
      賠償事項。
(十)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一)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
        事項。
三、公司行號科:
    掌理商業、服務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公司行號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二)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五)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六)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七)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八)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九)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
      賠償事項。
(十)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一)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
        事項。
四、職漁團體科:
    掌理職業工會、漁會、職業訓練機構及其他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新投保事項。
(二)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三)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六)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七)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八)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九)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十)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
      賠償事項。
(十一)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二)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
        項。
五、保險資料科:
(一)承保異動資料表件收件登錄、鍵錄、掃描建檔及調卷作業事項。
(二)提供政府機關、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事項。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資疑義複查事項。
(四)被裁減資遣員工投保年資處理事項。
(五)給付案件保險資料查證事項。
(六)年資併檔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作業投保資料處理事項。
(八)承保異動表件、年資保險卡、索引卡保管及維護事項。

第 5 條

給付處分設七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生老給付科:
 (一) 生育、老年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
      通知事項。
 (二) 保留年資案件之受理、審核及通知事項。
 (三)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五)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六) 其他有關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等相關事項。
 (七) 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傷殘給付科:
 (一) 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付及不給付核定
      通知事項。
 (二) 傷病及殘廢給付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 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核對
      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之發放事項。
 (三)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
      項。
 (四)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與有關單位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
 (五)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六)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
      正事項。
 (七) 其他有關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失業給付科:
 (一) 失業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
      項。
 (二) 失業給付案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三) 失業給付案件管理、銷毀事項。
 (四) 失業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失業給付相關事項。
五、死亡給付科:
 (一) 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
      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 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
      理事項。
 (三) 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管理、銷毀事項。
 (四) 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
      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相關事項。
六、給付帳務科:
 (一) 本處各種給付核定撥付清單之核對及編製代傳票事項。
 (二) 收入、支出、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
 (三) 各帳戶結餘之核對及編製各科目日結單事項。
 (四) 各類明細帳及總帳之登錄事項。
 (五) 保留遺囑津貼帳務之處理事項。
 (六) 本處會計報告之編製及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 本處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八) 本處帳務、傳票憑證之管理、銷毀事項。
 (九) 其他有關給付帳務事項。
七、給付出納科:
 (一) 本處各項給付之核付及通知事項。
 (二) 本處各項給付票據之製發及其相關單據之核對、遞送事項。
 (三) 本處給付之收回、補發及退匯、改匯事項。
 (四) 本處給付款之請撥事項。
 (五) 郵局、銀行帳目之核對及相關出納報表之編製事項。
 (六) 保留遺囑津貼存單之保管、提領及匯款事項。
 (七) 逾保存期限檔案之清理、銷毀事項。
 (八) 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第 6 條

財務處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財務出納科:
 (一) 保險財務出納作業研擬事項。
 (二) 保險費及相關款項之收納、解存事項。
 (三) 各項保險給付及相關款項之支出撥款事項。
 (四) 財務出納報表之設計及作業事項。
 (五) 銀行往來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六) 票據收受、登記、保管、交換及展期處理事項。
 (七) 銀行帳戶之設立及撤銷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險財務收支作業事項。
 (九) 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保費處理科:
 (一) 保險費處理作業研擬事項。
 (二)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契約之訂定事項。
 (三) 委託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暨相關費用處理事項。
 (四) 保險費應收、已收、未收及暫收款之沖帳、更正、查詢及核發證明
      等事項。
 (五) 保險費或滯納金溢繳部分之審查及退費事項。
 (六) 其他有關保險費清理作業事項。
三、欠費清理科:
 (一) 清理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業務之研擬事項。
 (二) 委任律師處理訴追事務契約之簽訂及相關費用之核付事項。
 (三) 投保單位欠費之清理、訴追及答詢事項。
 (四) 投保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更正事項。
 (五) 投保單位因欠費暫行拒絕給付及繳清恢復給付之通知事項。
 (六) 投保單位攤繳欠費或開具期票抵繳之核定事項。
 (七) 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八) 保險費及滯納金應收、已收及未收等各種報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九) 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欠費名冊及繳納名冊之建檔處理事項。
 (十) 政府補助款請撥及製據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欠費清理事項。
四、基金運用科:
 (一) 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擬訂、報核事項。
 (二) 各項基金運用項目之資料搜集、調查研議事項。
 (三) 投資公債、庫券、公司債事項。
 (四) 儲存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事項。
 (五) 投資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融機
      構保證之商業本票事項。
 (六) 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
      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事項。
 (七) 辦理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經濟建設或投資貸款事項。
 (八) 投資土地、房屋及其相關事項。
 (九) 投資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基金收
      益之運用事項。
 (十) 辦理勞保基金委託經營作業。
 (十一) 有價證券、不動產契約保管事項。
 (十二) 辦理勞保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相關事項。
 (十三) 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及各項投資明細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十四) 基金運用相關預算、決算、績效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十五) 基金運用管理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基金運用事項。

第 7 條

企劃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企劃研究科:
 (一) 年度計畫及營運目標之研訂事項。
 (二) 自行研究及委託研究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 業務改進之研議及業務報告之編撰事項。
 (四) 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辦理事項。
 (五) 經營績效考核業務之綜合辦理事項。
 (六) 保險費率評估事項。
 (七) 社會保險理論及各國制度分析報導事項。
 (八) 本局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管制考核科:
 (一) 年度重要計畫之管制事項。
 (二) 重要業務之專案管制事項。
 (三) 人民申請、陳情、訴願及訴訟案件之管制作業事項。
 (四) 公文處理之檢查,稽催及管制事項。
 (五) 公文處理時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六) 逾期公文之追蹤考核事項。
 (七) 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第 8 條

資訊室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資訊管制科:
 (一) 操作管理。
 (二) 電腦設備管理維護及故障處理。
 (三) 電腦附屬設備管理維護配合。
 (四) 媒體檔案及消耗品管理維護。
 (五) 資訊網路系統之建置與管理。
 (六) 資料庫系統之維護管理。
 (七) 系統軟體之維護。
 (八) 資訊作業系統標準化,作業格式訂定及維護管理。
 (九) 程式管理、磁碟檔案空間管理。
 (十) 資訊作業檔案名稱標準化之管理。
 (十一) 系統故障回復處理。
 (十二) 資訊作業設備租購事項。
 (十三) 資訊人員專業訓練。
 (十四) 公文、人事等應用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
 (十五) 公文、人事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維護。
 (十六) 公文、人事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執行。
 (十七) 業務處理自動化事項。
 (十八) 綜合性業務。
二、資訊作業一科:
 (一) 承保等應用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
 (二) 承保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維護。
 (三) 承保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執行。
 (四) 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三、資訊作業二科:
 (一) 給付、會計等應用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
 (二) 給付、會計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維護。
 (三) 給付、會計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執行。
 (四) 中文系統之維護管理。
 (五) 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資訊作業三科:
 (一) 財務、老農津貼等應用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
 (二) 財務、老農津貼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維護。
 (三) 財務、老農津貼等應用系統電腦作業執行。
 (四) 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第 9 條

稽核室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資訊作業、受託業務及辦事處業務等保險業務
    之稽核事項。
二、財務出納業務、保險費處理業務、欠費清理業務及基金運用業務等保
    險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給付業務之傳票、帳簿、會計報告、期終結帳整理及歲計、會計、統
    計作業等保險帳務之稽核事項。
四、保險動產、不動產之管理及使用等保險財物之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之稽核:
 (一) 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事項等採購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二) 行政事務費支付時限統計檢查事項。
 (三) 各類財產、物品之管理及使用事項。
 (四) 特定業務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並辦理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各科職掌如下:
一、法務科:
 (一) 法律意見之提供及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 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編印事項。
 (三) 本局重大債權訴追、執行及非訟案件之辦理事項。
 (四) 本局延聘律師辦理重大法律案件事項。
 (五) 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接辦本局醫療欠費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事件。
 (八) 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九)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文書科:
 (一) 印信典守事項。
 (二) 公文之收文、登錄編號分辦事項。
 (三) 機密文件、重要公文之提陳事項。
 (四) 投保單位之支票登錄分辦事項。
 (五) 公文之查詢事項。
 (六) 公文之繕校事項。
 (七) 公文之發文、傳遞、交換事項。
 (八) 郵件寄發、郵資核算請領事項。
 (九) 本局檔案之分類、立卷、借調催還事項。
 (十) 本局檔案之清理、銷毀事項。
 (十一) 本局文書及檔案管理改進事項。
 (十二) 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文書處理作業事項。
三、總務科:
 (一)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事項。
 (二) 財產及物品管理事項。
 (三) 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四) 公務車輛管理事項。
 (五) 工友管理事項。
 (六) 辦理約僱、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等事項。
 (七) 會議場所之管理事項。
 (八) 勞工保險及受託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請撥及出納管理事項。
四、公共關係科:
 (一) 本局新聞發布、首長會見民眾及記者會規劃有關事項。
 (二) 媒體及輿論資料蒐集、統計、分析報告事項。
 (三) 外賓來局參觀訪問接待事項。
 (四) 規劃各類媒體宣導事項。
 (五) 規劃勞工保險業務研討會事宜。
 (六) 本局志工招募及督導訓練事項。
 (七) 立法院簽詢資料彙整及立法委員問政資料提供有關事項。
 (八) 各民意代表、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查詢案件答復及民意機構舉辦有
      關說明會配合事項。
 (九) 其他有關公共關係業務。

第 11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 公務人力規劃事項。
 (四) 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五) 員額設置基準之研擬事項。
 (六) 人員甄選、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 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事項。
 (九) 人事資料登鍵錄及管理應用事項。
 (十) 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任免、遷調、人力規劃事項。
 (十二)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 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 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 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 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 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歲計科:
 (一) 本局預算、概算之編報事項。
 (二)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之編報事項。
 (三) 預算之控制與執行事項。
 (四) 有關行政事務費及資本支出等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前款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監
      辦事項。
 (六) 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七) 本局會計、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 其他有關歲計事項。
 (九)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會計科:
 (一) 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報事項。
 (二) 半年度結算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 各季績效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 不動產投資暨相關費用之執行、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前款參照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
      監辦事項。
 (六) 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收入、支出、轉帳傳票編製事項。
 (七) 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帳簿之登錄及會計憑證之整理、保管事
      項。
 (八) 預收、應收、暫收款等之清理查核事項。
 (九) 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會計憑證、帳簿、會計報告等逾保存期
      限之銷毀事項。
 (十) 財物增減、財產報廢、財物盤點等之查核事項。
 (十一) 業務單位編製之收支日報表及銀行對帳單查核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三、統計科:
 (一) 統計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事項。
 (三) 統計資料之稽催、整理、分析事項。
 (四) 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彙報事項。
 (五) 統計資料之統一公告、提供事項。
 (六) 統計年報、手冊之編印事項。
 (七) 統計資料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維護事項。
 (八) 國內外社會保險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比較事項。
 (九)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訂定,督導檢查、會報召開及陳報事項。
 (二) 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 洩密案件之查處陳報事項。
 (四) 本局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六)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訂定、執行、檢討及陳報事項。
 (二) 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召開陳報事項。
 (三) 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事項。
 (四) 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五) 政風興革事項。
 (六) 涉及政風案件之處理及陳報事項。
 (七) 易滋弊端業務研 (修) 訂具體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事項。
 (八) 財產申報資料之檢發、受理、審核、保管及查閱之申請事項。
 (九)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受託業務處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承保科:
 (一) 受託辦理各種保險之加、退保及保險資料變更之受理、審核及簡復
      事項。
 (二)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 保險證件之核發事項。
 (四) 保險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製發事項。
 (五) 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核事項。
 (六) 罰鍰之執行事項。
 (七) 被保險人資格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 辦理業務研討會事項。
 (九) 其他有關承保事項。
 (十) 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給付科:
 (一) 受託辦理各種保險給付之受理、審查事項。
 (二) 保險給付交查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保險不給付案件之通知事項。
 (四) 保險給付申請書件之保管事項。
 (五) 保險給付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罰鍰之執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三、給付帳務科:
 (一) 受託辦理各種保險給付核定清單之核對及編製代傳票事項。
 (二) 保險給付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之編製事項。
 (三) 保險給付帳務登記事項。
 (四) 各種憑證及傳票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五) 本處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六) 本處保險給付會計報告之編製及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 農保現金給付及老農福利津貼會辦案件之處理。
 (八) 線上鍵錄老農津貼帳務相關事項及編製代辦經費各縣市統計資料。
      另編印農保現金給付統計簡表。
 (九) 其他有關給付帳務事項。
四、財務科:
 (一) 受託辦理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收入解存事項。
 (二) 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之處理事項。
 (三) 保險給付之支出撥款事項。
 (四) 保險給付之出納業務事項。
 (五) 保險給付之請款事項。
 (六) 保險虧損補助款之請撥事項。
 (七) 受託業務資金之運用與保管事項。
 (八) 受託業務之財務預估及資金調度事項。
 (九) 保險費之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 呆帳之處理事項。
 (十一)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發放作業 (核付、退匯、改匯、收回及帳務
        處理) 。
 (十二) 其他有關財務出納事項。

第 14-1 條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分設七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機關學校提繳科:
(一)公立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提繳異動資料處理、計費、催欠、加徵滯
      納金、罰鍰、得核報呆帳及相關提繳事項。
(二)參加勞工退休金單位開戶受理、審核、基本資料鍵錄等事項。
(三)應參加而未參加勞工退休金單位之催辦及處罰事項。
(四)參加年金保險單位之提繳相關作業及保險人違反規定處罰事項。
(五)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寄發事項。
(六)有關滯納金、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事項。
(七)舊制結清退休金移入個人專戶事項。
(八)網路申辦規劃及綜合事項。
(九)勞工退休金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十)委外業務綜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一)本處各類文件分辦事項。
(十二)本處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公司行號提繳科:
    掌理商業、服務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公司行號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件之處理事項。
(二)各類異動資料之處理、更正事項。
(三)未為勞工辦理提繳或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催辦及處罰事項。
(四)提繳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補發、退件事項。
(五)提繳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六)提繳單位全體停止提繳事項。
(七)提繳單位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提繳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九)函復提繳相關法令事項。
(十)有關勞工退休金提繳、罰鍰、加徵滯納金之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應
      辦理事項。
(十一)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三、工廠事業提繳科:
    掌理工廠、場、礦、交通公用事業等單位及其他不屬前二科單位之下
    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件之處理事項。
(二)各類異動資料之處理、更正事項。
(三)未為勞工辦理提繳或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催辦及處罰事項。
(四)提繳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補發、退件事項。
(五)提繳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六)提繳單位全體停止提繳事項。
(七)提繳單位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提繳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九)函復提繳相關法令事項。
(十)有關勞工退休金提繳、罰鍰、加徵滯納金之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應
      辦理事項。
(十一)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四、核發科:
(一)勞工退休金核發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二)勞工退休金核發案件之受理、審核、核定通知等事項。
(三)勞工申請個人專戶移轉年金保險案件受理、審核、移轉等事項。
(四)函覆有關核發勞工退休金相關法令及其申復事項。
(五)有關勞工退休金核發之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應辦理事項。
(六)勞工退休金核發案件之管理及銷毀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核發作業相關事項。
五、專戶管理及帳務科:
(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相關統計、查詢及管理事項。
(二)收繳之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沖帳、更正、查詢及提供繳費證明等事項
      。
(三)提繳費、滯納金溢繳之審查及退費事項。
(四)勞工退休金各項作業之核定清單之核對及傳票編製事項。
(五)各帳戶結餘之核對及編製各科目日計表等事項。
(六)本處會計報告之編製及預、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本處帳務、傳票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八)勞工申請年金保險移轉個人專戶事項。
(九)其他有關個人專戶管理及帳務事項。
六、財務及出納科:
(一)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各項作業契約之訂定事項。
(二)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設立、變更及撤銷事項。
(三)與往來金融機構媒體資料之傳輸處理、帳目之核對及相關出納報表
      之編製事項。
(四)應收票據收受、登記、保管、兌現、提回及展期事項。
(五)退休金核發案件之核付及溢繳退費票據之製發作業。
(六)退休金核發案件之收回、補發及退匯、改匯事項。
(七)罰鍰之核收及解繳國庫事項。
(八)勞工退休基金資金調度事項。
(九)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十)勞工退休金收益分配及申請國庫補助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財務出納業務事項。
七、勞退資訊科:
(一)勞工退休金相關應用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
(二)勞工退休金相關應用系統電腦作業維護。
(三)勞工退休金相關應用系統電腦作業執行。
(四)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第 14-2 條

國民年金業務處分設六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納保計費一科:
    掌理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十)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二、納保計費二科:
    掌理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三、給付一科:
(一)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
      定通知事項。
(二)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之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
      定通知事項。
(三)老年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業事
      項。
(五)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
      處理事項。
(六)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溢領、誤領案件之追還
      及罰鍰處理事項。
(七)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
(八)其他有關老年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四、給付二科: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案件之
      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定通知事項。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身心障礙程度複檢之通知與審核、複檢費用之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
(五)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
      業事項。
(六)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給付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溢領、
      誤領案件之追還及罰鍰處理事項。
(八)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遺屬
      年金給付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五、理費及帳務科:
(一)金融機構轉帳代繳、金融機構與便利商店之媒體代收及非媒體代收
      之理費業務。
(二)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業務事項。
(三)被保險人溢繳保險費續沖或退費業務事項。
(四)納保異動更正之理費處理。
(五)溢領或誤領款項追回之理費處理。
(六)執行費、罰鍰及呆帳收回款之理費處理。
(七)收入、支出、現轉及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及銷號事項。
(八)應收、催收、暫收款之清理查核事項。
(九)各類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之登錄整理事項。
(十)傳票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理費及帳務綜合事項。
六、收支管理科:
(一)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保險費簽約事項。
(二)國民年金基金資金調度事項。
(三)應收票據收受、登記、保管、兌現、提回及展期事項。
(四)銀行帳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五)各項保險給付之核付及票款存入事項。
(六)國民年金核發案件之收回、補發、退匯及改匯事項。
(七)定存交割及保管事項。
(八)罰鍰之核收及解繳基金事項。
(九)收支傳票帳務事項。
(十)現金出納日結與月結報表及出納登記簿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收支管理綜合事項。

第 15 條

辦事處職掌如下:
一、辦事處公文之收發及管理事項。
二、交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發勞、農保各項書表事項。
六、各項申請書表之收件及審核事項。
七、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八、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九、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十、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第 16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7 條

本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

第 18 條

本局年終業務研討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1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臨時任務編組單位。

第 2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