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勞保局為審核醫療院所之特約及對其醫療與醫務管理作業之輔導,得設置 特約醫療院所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委員會) ,輔導委員會以勞保局 總經理為召集人,聘請左列人員三十二人為委員組織之;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新聘委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七十 歲。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 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 (市) 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 中央及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 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 勞資團體代表三人。
第 10 條
勞保局接受醫療院所特約之申請後,應就其申請文件及醫院評鑑核定名單 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其特約類別。當次醫院評鑑後設立之醫院特約類別之 核定,由勞保局依醫院評鑑標準辦理。 勞保局為審核前項資料,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第 14 條
特約住診醫院得兼辦門診醫療業務,但特約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除急診﹑ 癌症﹑尿毒症﹑紅斑性狼瘡﹑精神病﹑血友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重大疾病外,應以收治經轉診之被保險人為 主;如收治非經轉診之被保險人,其診療費用由勞保局另訂免審金額支付 之。
第 15 條
特約醫療院所因限於醫療設備及醫師專長,無法確定被保險人之病因或提 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轉診。但危急病人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 診。 接受轉診之醫院對已無繼續在該院治療但仍需追縱治療之被保險人,應轉 回原轉介之醫療院所。
第 18 條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合約期滿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申請續約: 一 合約期間內未受糾正處分者。 二 合約期間內曾受糾正處分,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三 合約期間內曾受停辦處分,處分期滿後,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 基層醫療單位之負責醫師,應於合約期間每年接受至少二十四小時之繼續 教育,始得續約。
第 21 條
經勞保局停辦或終止合約之醫療院所負責人﹑負責醫師或負有違規責任之 醫師,其於停辦處分期間或於終止合約之日起二年內重新提出特約之申請 或以其他醫療院所名義另行提出特約之申請,勞保局應不予受理。 前項負責醫師或醫師,自違反規定終止合約之日起二年內轉任為其他特約 之私立醫療院所醫師時,經勞保局通知該醫療院所解聘而未解聘者,應予 終止合約。 新申請持約之醫療院所內有前項違反規定醫師經勞保局通知解聘而未照辦 者,不予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