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為勞保局) 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 醫療之療費用,應設置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審查會) 。 審查會由勞保局總經理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九十五人至一 九九人為委員組成之,並指定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三人及各科召集 人若干人。 前項委員之遴聘,由勞保局、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團體推薦,其遴聘人數 以各佔三分之一為原則,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推薦單位未推薦或所推薦者不符任用資格或未於一定期間內到任者, 或到任後因故離職者,勞保局得在預算範圍內,遴聘條件相當之醫師,為 短期代理審查委員。 新聘委員須實際從事臨床工作五年以上,且不超過六十五歲,續聘委員則 不得超過七十歲。委員於聘期中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時,應即解 聘。
第 6 條
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診療費用平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得不經審查。 前項一定金額,由勞保局參酌實際情形訂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勞保局得訂定特約醫療院所免審要件,對醫務管理及申報作業等良好者, 其診療費用得不經審查。但發現有異常時,勞保局應即恢復審查。
第 7 條
診療費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刪減之,並應將刪減內容及理由詳細註明 ;其情節重大者,提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後送勞保局處理: 一、用藥、治療方法與病情診斷不適當者。 二、顯為不適當之檢查或檢驗者。 三、處置與手術或其他之治療不適當者。 四、用藥種類及份量不適當或有重複者。 五、藥價不符醫療費用規定標準者。 六、治療材料之使用不適當者。 七、治療材料價格顯不合理者。 八、住院日數不適當者。 九、虛報、浮報診療費用及其他不實之情形者。 十、特約醫療院所治療與「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不符或未 經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