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第 5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七、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八、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本會執行前項規定掌理事項時,除第七款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 核定外,其他各款經決議事項,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 工保險局辦理。
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 任秘書兼任: 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 員派免之。
第 11 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 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 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