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業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 辦理、保險業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第 5 條
財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重要財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法規及財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財務包括保險年度預算之變更、保險費率之調整 、保險準備提存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保險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 及呆帳之審核等事項。
第 8 條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本會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籌劃、參加及各類重要會議之出席事項。 四、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職責上應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本會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團 體或機關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具有參與 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或由他人代表出席時,應先期通知。